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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夕法尼亚州死刑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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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宾夕法尼亚州作为一种惩罚形式的执行可以追溯到17世纪末第一批殖民者到来的时候。当时,公共悬挂是各种罪行的死刑,从盗窃和抢劫到海盗,强奸和肛交(与动物发生性关系)。

1793年,宾夕法尼亚州总检察长威廉布拉德福德发表了“在宾夕法尼亚州对死亡的惩罚有多大的询问”。在其中,他强烈坚持要求保留死刑,但承认在预防某些罪行方面毫无用处。

事实上,他说死刑使得定罪更难获得,因为在宾夕法尼亚州(和所有其他州),死刑是强制性的,陪审团往往不会因为这个事实而作出有罪判决。

废除公共叛逃的第一个国家

作为回应,在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立法机构废除了对所有罪行的死刑,除了“第一级谋杀”,这是谋杀案第一次被分解为“学位”。

公共帷幕很快变成了骇人的眼镜,并且在183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联盟中第一个废除这些公共帷幕的州。在接下来的八十年里,每个县都在县监狱的城墙内进行了自己的“私人帷幕”。

电动椅执行

1913年,当电动椅取代绞刑架时,资本案件的执行成为国家的责任。在中心县Rockview的国家惩教所,电椅被昵称为“老烟雾”。虽然1913年通过立法授权触电死刑,但直到1915年,主席和机构都没有准备入住。

1915年,来自蒙哥马利县的被定罪的凶手约翰塔拉普是第一个在椅子上被处决的人。 1962年4月2日,来自蒙哥马利县的另一名被定罪的凶手埃尔莫·李·史密斯(Elmo Lee Smith)是宾夕法尼亚州电动椅上死去的350人中的最后一位,其中包括两名女性。

注射死刑

1990年11月29日,州长罗伯特·P·凯西签署立法,将宾夕法尼亚州的死刑执法方式从电刑改为致死注射,并于1995年5月2日成为宾夕法尼亚州第一个被致命注射处决的人。电动椅被移交给宾夕法尼亚州历史和博物馆委员会。

宾夕法尼亚州的死刑法令

1972年,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在英联邦诉布拉德利案中裁定,死刑是违宪的,使用的是早先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格鲁吉亚案中的判决。

当时,宾夕法尼亚监狱系统中发生了大约二十多起死亡案件。所有人都被从死囚牢房中移除并被判处终身监禁。 1974年,在PA最高法院在1977年12月的裁决中再次宣布法律违宪之前,该法律已经复活了一段时间。

州立法机构迅速起草了一个新版本,该版本于1978年9月生效,取代了州长沙普的否决权。最近几次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死刑法在今天仍然有效。

如何在宾夕法尼亚州实施死刑

只有在被告被判定犯有一级谋杀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宾夕法尼亚州适用死刑。举行单独听证会以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如果发现法律中列出的十种加重情节中的至少一种并且没有发现八种缓解因素,判决必须是死亡。

下一步是法官的正式判决。通常,判决判决和正式判决之间存在延迟,因为审判后的动议得到了审理和审议。判决后,州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自动审查。法院既可以维持判决,也可以因强制终身监禁而离职。

如果最高法院确认判决,该案件将送交总督办公室,由适当的法律顾问审查,最后由总督本人审查。只有总督可以设定执行日期,这是通过签署一份称为总督权证的文件来完成的。根据法律,所有处决都是在Rockview的国家惩教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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